极目新闻记者 王佳文
通讯员 杨露
公共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如何确定?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某快递驿站门前因下台阶不慎扭伤而引发赔偿的案件。
据悉,2022年7月1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驿站取快递,转身离开时,在门前第一级台阶处不慎扭伤左脚,摔倒在地。2022年7月3日,医院出具DR诊断报告,诊断意见:左内外踝骨片撕脱可能,请结合临床,用去检查费207.37元。2022年9月28日,医院出具MRI诊断报告,诊断意见:左踝关节少量积液,左外踝软组织肿胀,用去检查费482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
原告称,因考虑到正规医院治疗费用较高,且医院未要求其住院,便自行购买药品及在某公司进行中药治疗。物业在本案中没有责任,不要求物业赔偿,只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被告经营的快递驿站门前有三步台阶,因商铺门前公路为缓坡,故第一级台阶高度低于二级、三级台阶,其末端与公路的高度仅为5厘米。原告受伤后,经协商,被告自愿赔偿原告1000元。
利川市人民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称梯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又称梯步不规范不是设计问题,而是使用过程中脱落所致,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该商铺门前台阶明显,一般人都能够注意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不会摔倒造成损害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其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据此,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本案中,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令人同情,但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司法不会让守法者为他人的过错“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