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业绩预告不准确 未名医药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追风

  每经记者 彭斐    每经编辑 梁枭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业绩预告不准确 未名医药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第1张

  因多项信披违规,未名医药(SZ002581,股价10.16元,市值67.03亿元)及相关人员被监管部门警示。

  2月2日晚间,未名医药公告披露,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未名医药之所以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源于其在多项信披上存在问题。

  经查,未名医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2022年,未名医药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通过供应商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潘爱华控制的公司发生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未名医药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未名医药的违规还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8年12月,潘爱华以未名医药名义为原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未名医药未就该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了上述事项,未名医药被警示的原因还包括“2022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1月31日,未名医药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587.96万元。2023年4月22日,未名医药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为亏损1503.79万元。2023年4月27日,未名医药的业绩再次发生改变,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净亏损1468.98万元。

  山东证监局认为,未名医药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上述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山东证监局认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潘爱华作为时任董事长,SHUHONGHAN作为时任总经理,岳家霖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刘阳军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赵辉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第一项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岳家霖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刘阳军作为财务总监,赵辉作为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第三项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未名医药及潘爱华、岳家霖、SHUHONGHAN、刘阳军、赵辉、丁学国、徐若然、王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未名医药在公告中称,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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