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海伦哲正式领罚,受损投资者可启动股票索赔

追风

  2023年4月28日,荣科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荣科科技维权入口)

  经查明,荣科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为荣科科技控股股东,何任晖为荣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崔万田为荣科科技时任董事。国科实业、崔万田为荣科科技的关联人。

  2021年6月21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1,062.97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7月21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1,52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10月19日,荣科科技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对盘锦银行兴建支行2.3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占荣科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4%。荣科科技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目前暂定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4月28日之间买入荣科科技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已法院认定为准)可准备材料申报股票索赔维权。

  2023年4月28日,徐州海伦哲(维权)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号)。(海伦哲维权入口)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海伦哲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海伦哲未按期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海伦哲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对杨娅、丁剑平、栗沛思、尹亚平、田志宝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百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罚款,同时对杨娅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目前暂定于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6日之间买入卓锦股份(维权)股票,并且在2021年10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已法院认定为准)可准备材料申报股票索赔维权。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荣科科技、海伦哲正式领罚,受损投资者可启动股票索赔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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